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1日 国税发[199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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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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