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4年9月13日 国税函发[1994]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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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广州市税务局税外[1994]290号《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请示》,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费收入如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收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