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20日 国税发[199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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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来华进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过去曾作了一系列规定。新税制实施以后,政策如何衔接,现明确如下: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可按原规定准予从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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