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4期 港澳台税收

香港地区的税务申诉制度

作者: 徐志 单位:中南财经大学财税系 上一篇 下一篇

香港地区的各项税收法规都比较健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强调民主纳税,严格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香港地区的税务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对本人的评估税额存有争议,便可提出税务申诉。税务条例还对纳税人提出申诉的有效条件、处理方法和运作程序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严密、有效的税务申诉制度。一、行政申诉

纳税人如对评税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诉的条件是:1、纳税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向税务局长提出异议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评税主任。2、纳税人必须准确地说明提出异议的原因和证据。3、纳税人提出税务异议的期限必须在评税主任发出评税通知书一个月内。4、对没有提交收入申报表的纳税人,由评税主任以估算方法评定其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提出异议,则必须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提交有确切依据的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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