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地方税收体系构建初探

作者: 石恩祥 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财税改革,是对原税制的整体性、结构性、根本性改革,基本构建了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利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社会主义新税制框架,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构建地方税体系同样提出了科学、严密、效能、符合中国国情的要求,在充分肯定财税改革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税制改革特别是地方税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应积极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

一、地方税收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地方税概念不很明确。实践证明,正确界定地方税和中央税是分税制机制有效运转的重要条件,是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为、国税和地税征管行政行为的客观要求,只有合理的机制和明确的职责,才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纵观世界通行做法,都对地方税作了明确界定,大多都按税种界定中央和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将税收立法、政策调整、征收管理、计划安排、收入归属等权、责、利有机结合,切实保证了分税制的正常、顺利运转。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对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有所界定,但也存在欠科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既按税种分又按企业级次分。如国内企业所得税,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划归中央,地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划归地方。其二,既按税种分又按行业分。总体上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归中央。其三,既按企业级次分又按行业分。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将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乃至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得税划为中央收入。这样划分,企业所得税实质上相似于共享税;营业税也很难理解为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世界通行分税制规范化要求,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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