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7期 外国税收

加拿大税收征管体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何力 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加拿大税收征管体制的基本情况

加拿大(以下简称“加国”)是一个彻底的分税制国家,它实行联邦预算、省预算、市预算三级管理,按分税制管理体制,在处理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上,形成以主要税种划分比例,次要税收分税种的分配格局。联邦政府一级的税收主要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商品销售税构成,其中个人所得税比例占60%以上;省政府一级税收主要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商品销售税构成;市政府一级税收主要由财产税构成。联邦有无限立法权,省只有有限立法权,市则没有立法权。联邦税务系统分成三级管理机构,即税务部、大区税务局、小区税务局。税务部下设联络咨询、税收计划和征收、电脑资料处理系统、人员资源、财务管理、立法和政府事务、法人事务、行政诉讼等八个职能部门,正式人员1500人。大区税务局(征收中心)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的,约4000人,主要负责全国所得税申报、核定、征收工作,到征税季节临时雇用约8000人,小区税务局也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的,隶属于大区税务局,全国共38个,约9000人,征税季节下设100个征税办公室,主要负责征收七大中心以外的各种税收,并根据联邦政府与省政府的协议,代各省征收公司所得税及处理有关联邦政府的税收事项。加拿大是世界上两个单独设置税务法院的国家之一,加拿大联邦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务争议案件,即税务行政案件,涉税刑事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加拿大税务机关拥有很强的检查权和执行权,为加国组织收入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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