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8期 调查报告

泰安市加强屠宰税代征工作的调查

作者: 马延喜 柳江启 李玉祥 宋来竹 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屠宰税在我国是个老税种,建国之初,原政务院为了保护农业耕畜,聚集财力,于1950年12月19日公布了《屠宰税暂行条例》,在以后的40多年里,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屠宰税征收政策几经改革。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国务院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如何加强对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使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新成立的地方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组建之初,就积极组织力量,探索适合于泰安实际的代征办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正确评价屠宰税的重要地位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中,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国务院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征收或停征。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对屠宰税征收范围的规定,除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自养自食的生猪、牛、羊等应税牲畜(改革前的屠宰税征收范围)外,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牛、羊等应税牲畜,也列入了屠宰税征收范围。征收范围的扩大,为屠宰税收入的稳定提高奠定了基础。屠宰税作为县、乡财政的一个重要财源,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其在县、乡财政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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