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11期 征收管理

完善法律制度 提高公民交纳个人所得税意识

刘晓纯 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但是近几年来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自改革开放以来,198o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到1993年1o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制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和完善,至今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新税法把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单一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向公平负税、统一税法的方向又迈出了一步。然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一直比较薄弱。新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后,虽然全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由1993年的1o亿元增至1994年的7o亿元,但是征收缺口仍然很大,征收工作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据《光明日报》(1995年4月19日)报道:“199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额为72.4亿元,但据专家估计,真正的应征税额远远大于此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差距仍在数倍以上,这对控制消费积金增长、缓和分配不公、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其历史和现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并且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原因所起的作用更大。所以,我国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应着重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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