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5年 第11期 工作研究

税收环境必须综合治理

作者: 唐松庆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虽然新税制得到平稳过渡,新税制实施也取得初步成功,但税收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仍然较大,影响税收工作的各种不利因素有蔓延之势。要使新形势下的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对税收环境加以综合治理。

税收环境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笔者认为治理税收内部环境,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科学划清征管范围,合理界定税收执法权限。当前,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问题,仍是一个困扰国税、地税工作的带根本性的问题。由于征管范围不甚清楚,各种税收执法权限未作合理界定,负面作用的产生不可避免:(一)不利于总局提出的税收工作实现“两个”转移。征管权限不明确,基层税务部门工作关系不协调,两个转移难以实施。(二)不利于加强依法治税,搞好税收征管。地方税具有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等特点,征管上本来就是一个薄弱环节,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后,征管力量已变成了两个主体,而国税部门还要征收部分地方税,这不仅分散了精力,影响了自身的业务工作,而且还导致地方税原有征管上的种种被动局面得不到扭转,使税收环境更加恶劣。(三)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影响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的落实到位。从地税系统独立运行情况看,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宜再等再拖了。否则,造成的矛盾更多、关系更复杂,新税制成果也难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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