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两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统一与完善
上一篇 下一篇一、两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差异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差异在各阶段情况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无论是在目标和实施范围上,还是在形式和优惠程度上,两者都一直有很大差别。
一、优惠目标和范围的差别
对外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就198o年和1981年两个税法规定的优惠而言,基本上是为了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对各类外商投资企业都普遍予以优惠,其中又以对合资企业优惠较多。如对合营期1o年以上的合资企业,不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企业,也不分行业和产品,都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从事农林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兴办的企业,减免税期限更长。而对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仅限于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低的企业,才给“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后随着经济特区的开辟,优惠目标扩大到区域经济调节并兼顾产业调节,规定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并对生产性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减免税优惠;对设在14个港口城市的新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外资企业,也有类似的优惠。以后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到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台商投资区、旅游渡假区、沿江沿边区等多类地区。1986年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等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投资规模大且回收期间长的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就更大了。1991年把两种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一种,统一了优惠办法,原有优惠政策措施都保留下来,有的在统一的基础上作了调整。当前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是在普遍优惠的基础上,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区——经济开放区——其它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的层次,实施不同的优惠;同时,对不同的产业和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的需要情况,实施不同的优惠。优惠的方向和目标,主要是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在着重调整区域结构的同时,也重视调整产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