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7日 国税发[1994]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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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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