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4年11月25日 国税函发[1994]633号

上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4〕00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现将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