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研究与探讨

关于做好核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工作的几点意见

作者: 王月茹 霍瑞先 上一篇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用1994年期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因此1994年期初存货余额数字的确定是正确抵扣税款的重要环节、最近,我们对一些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的期初存货、动用库存情况以及税款抵扣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企业有意无意地多抵扣税款的情况较为突出,其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一、商业企业

1.一些企业将按规定应在“经营费用”科目中列支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等费用均直接列入“库存商品”的价款中,造成多报库存、多抵税款。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