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 (94)财税字第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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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抄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附件: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决定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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