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2月21日 国税函发[1994]665号
上一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