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4期 新税制执法检查不能走过场

新税制执法检查不能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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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5年2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新税制执法大检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并召开了全国电话会议作了动员部署。

这次新税制执法检查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纠正超越权限自定章法的现象;切实维护新税制的统一、完整和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为目的。

新税制执法检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制定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为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保障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国家税务总局已于 1994年颁发了《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各查备案规定》,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将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备案、新税制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一就是结合各查备案制度,检查各地制定的规定是否符合税法的统一规定,是否有超越权限自定规章的现象。二是检查税收执法行为。重点检查那些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特别是擅自变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率、税基,违反统一规定自行制定征税办法;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少征多开发票,或无货代开发票、购进假进项发票和虚开销项发票等;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造成欠税;不按规定程序、条件、权限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和批准手续的行为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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