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4期 讲座

新税法的会计处理

第四讲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作者: 贾丛民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税法规定,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其证收范围较窄,且仅就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环节征税,也属就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价格构成看,与增值税不同,消费税作为商品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价内税。由此,在会计处理上便有与之相应的方式方法。

首先,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反映应税款的计提与解缴。其生产的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或作为投资时,或用本企业自营在建项目时,应借记相关科目(作为商品成本的一部分),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在进口消费品以及出口应税产品免征消费税的业务中,在核算上又有不同的处理规定。以下就分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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