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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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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