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5期 讲座

新税法的会计处理

第五讲 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作者: 贾丛民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资源税会计处理的特点

为了正确计提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按照应税产品的品名设置明细帐,并对产品数量予以登记。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将从高适用税额。因此,企业在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中,如果涉及多种税目应税产品,在帐户设立及明细核算中应十分认真,否则会由于计算不当而受损。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反映税款的计提与解缴。资源税属价内税,包括在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中。在计提时一般应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来进行。如属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额应按用途分别记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如属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则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上述各项业务的分录的贷方自然就是“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了。解缴税款时与前述营业税、消费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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