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5年1月26日 财税字[199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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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铜精矿、铅精矿、金精矿、铋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银和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100克的锌精矿、锌焙烧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粗铜、粗铅含银和含银比例大于或等于2%的铜、铅阳极泥含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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