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5]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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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毛里求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

第四条规定常设机构不应包括“专为本企业作广告、提供情报、 科学研究或者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类似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其含义是如果在缔约国一方设立的固定场所从事的活动只是为本企业作广告、提供情报或科学研究,不论活动持续时间长短,均视为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该固定场所既为本企业作广告、提供情报或进行科学研究, 又为其他企业从事上述活动,则该场所的活动不能被视为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而应列为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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