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1期 讲座

土地增值税讲座

第四讲 土地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作者: 朱桉 周茵 上一篇 下一篇

减税免税是体现国家对纳税人鼓励和照顾的政策措施。《条例》对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作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细则》对《条例》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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