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6日 国税函发[1995]45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接地矿部《关于申请减免税收的函》(地函〔1995〕89号),要求国家对其所属的地勘单位在税收上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勘单位恢复征税的各项征管工作。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