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2期 打击偷税骗税、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决定本刊评论员

打击偷税骗税、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决定

作者: 本刊评论员 上一篇 下一篇

1995年10月30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57号主席令,颁布了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这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对惩治和震慑虚开、伪造、非法出售、盗窃发票犯罪以及利用发票偷逃诈骗国家税款等各类犯罪,切实保障新税制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新税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有关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人们普遍感到,新税制、特别是增值税的改革是必要的,是成功的,增值税是一个能够为社会和广大纳税人所接受的好税种。但是,新税制实施以来,一些不法之徒乘改革之机,把犯罪的重点转移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非法虚开、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从中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之巨令人震惊。这一切,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多次指示,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了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势头的蔓延,保证以增值税为重点的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与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对这类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的问题、决定从1994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的专项斗争,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为了更严厉地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这次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充分表明了全国人民对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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