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5日 财税字[199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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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转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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