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3日 国税发[199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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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以1994圻6月30 日我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税收协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 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 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