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5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1995年9月12日 国税发[1995]176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认真部署,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使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