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2期 涉外税收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初探

作者: 杨学会 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下简称投资税)自1991年开征以来,在配合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5年来的征收情况看,在征税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突出表现是没有将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纳税义务人。有没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投资税,笔者就此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投资税的必要性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投资税是深化税制改革,完善新税制的内在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我国进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和税制的重大改革,投资税作为实行新税制后的保留税种,随着改革的深入,还有待于不断修改和完善。投资税是在建筑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建筑税是在1983年10月1日开征的,是我国借鉴匈牙利的经验,首次运用税收手段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控的尝试和探索。在征收建筑税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是属于免税的;在1991年开征投资税,规定其征税范围时为了鼓励引进外资,也没有把外商投资企业列为纳税义务人。几年来,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看,要从根本上解决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向问题,只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投资税,才能正确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方向。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统一的投资税也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我认为有必要修改《投资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拓宽征税范围,把外商投资企业也规定为纳税义务人,这是完善新税制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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