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6期 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之我见

作者: 孙隆英 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实施新税制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一直是最棘手、最敏感的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94)财税字第058号文、国税发[1995]012呈文及财税字[1995]92号文予以明确和补充,然而“治标不治本”,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仍待解决。上述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的不同,造成出口货物的税收在适用免税、免抵退及先征后退的税收待遇方面也不尽相同,如何避免或减少这种不公依旧是困扰我们的难题。

一、内、外销兼营老企业进项税金的分摊问题

新税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征管我们把1994年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企业称之为新企业,在此之前批准成立的企业称为老企业。在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上,前者适应零税率,后者适用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58号文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计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出口免税收入占当月全部收篱的比例分摊,并且在年终进行清算。由于企业在实际做帐及材料存放等过程中很难划分清楚,所以无法按“具体辨认法”确定外销进项,为了消除月比例和年比例计算结果的差异,笔者曾拟文建议采用“滚动”比例计算,即:这一公式的运用解决了时间性差异造成的进项分摊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进项税额分摊基数的界定。目前从事内、外销兼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销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有很大部分是进口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原材料等,海关是实行税免税或保税的,只有转作内销时方予补税。如果对这类企业在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也适用前面的公式显然有失公允,其按内、外销比例分摊的外销进项无形中挤占了部分属于内销的内采进项税额,从而使分配的基数与分摊的比例不配比。为了相对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福建省国税局曾建议采用“模拟抵扣”的办法,其原则是:1、先界定进项分摊基数。假设免(保)税原材料等在进口环节有征税,则当月可分摊的进项税额基数为当月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与当月免(保)税进口原材料虚拟进项税额的合计;2、按比例分摊基数再剥离。即:当月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实际进项税额+当月免税进口虚拟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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