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7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几个问题

作者: 张松 上一篇 下一篇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实现我国税收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各方面对该法律寄予了较高的期望,对其作用、内容作了较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鉴于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法母法的特殊地位和我国税收立法不够规范、立法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的实际情况,对立法本身的一些基本问题也应予以重视。

一、税收基本法的名称

在设立税收基本法的国家中,其名称略有差别。例如,韩国称作《国税基本法》(basic national tax act),俄罗斯称作《税收制度基本法》(lawonthe fundamentals of the tas system),日本称作《国税通则法》,德国则直接称为“税法”(abgabenordnung),(有时又译作“财政法典”)。我国税收学界在最初讨论这一问题时,有人主张称为“税法通则”,也有人主张称为“税收基本法”,以后则趋向于统一以“税收基本法”作为其名称,现在已较少见到“税法通则”这样的提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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