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开征遗产税及赠与税若干问题刍议

作者: 李天津 江训晖 单位:江西省都昌县国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遗产及赠与税的历史沿革

近现代遗产税始创于1598年的荷兰,后来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发展到今天,遗产税在各个国家、各个不同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名称较杂,内容各异,如称遗产税、遗税、继承税、死亡税、财产税、赠与税等。

从历史上看,遗产税大致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遗嘱税,就遗嘱征收一种注册费或印花税;英国1694年对遗产征税就是采用这种形式。另一类是遗产税,从实行遗产税的国家来看,由于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混合遗产税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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