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8期 外国税收

美加两国的科技税收政策和管理

作者: 邹大挺 马锡冠 王光昌 上一篇 下一篇

美国和加拿大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都实行联邦税、州(省)税分级管理的税收体制,对科技都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科研机构作为非赢利机构免征各类税收。

美国和加拿大在把科研机构作为非赢利机构免征各类税收方面的做法基本是相同的。首先在税法上明确非赢利机构不用纳税。其次明确各类科研机构(包括政府的和私营的)归属于非赢利机构的范畴,没有纳税义务。在实际操作上,还掌握两条原则:(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二)收入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不以机构名称未定机构性质。研究机构只有真正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并且以不赢利为主,才能获得非赢利机构的资格,享受免税待遇。收入相关性原则,强调活动和收入是否与科学研究活动相关。科研机构一旦获得少量的赢利收入,只有严格用于科学研究,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否则,不仅赢利收入要交税,甚至会被取消非赢利机构资格。事实上,美、加两国在原则的掌握上有很大的余地和灵活性。研究机构每年向税务部门报告当年赢利性和非赢利性活动的收入,一般情况下都不交税。研究机构如有作弊行为或与税务部门发生异议,交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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