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的思考

作者: 王晓兵 张涛 单位:辽宁税务专科学校学报编辑部 上一篇 下一篇

社会保障制度于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产生。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凭借法律手段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为基础,并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来实现的。社会保障税起源于1935年美国开征的工薪税。二战后西方其他国家相继开征此税种。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已有70%的国家开征此税,社会保障税已成为一些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如何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改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提到日程。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不规范。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由省、市、县各级各类部门统筹,各省、市、县社会保障统筹的项目不尽一致,主要有养老统筹、待业统筹、医疗统筹、工伤统筹、女工生育统筹等。筹集标准不一,不仅不同省、市、县同一社会保障统筹的比例不同;就是同一省、市、县,不同所有制企业间、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间负担的社会统筹比例也不相同。社会统筹的办法属于地方性规费范畴,筹集形式缺乏约束力,手段软化、刚性不足,统筹基金拖欠现象严重,难以有效集中资金满足社会保障金的开支需求。而且这种各自为政的筹集方法加剧了地区间、企业间、社会成员间收入差别平衡的矛盾,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妨碍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公平竞争,也妨碍了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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