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0期 来稿摘登

浅议培养公民法制观念的途径

作者: 龚宁 单位: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文化对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文明与发展具有极端重要性。从法律范畴来讲,文化有人治文化和法治文化两种。我门认为一定的社会文化水平就有与之相应的以法治税水平。在一个法治文化的国度或时代里,由于教育水平高,公民文化法制素质高,法制严明,人民法纪观念强,自觉依法纳税成风,以法治税就可以实现。由此,一个犯有偷税罪的经理厂长无人敢聘用;一个涉及偷税事件的高官贵人可以丢官去职,银铛入狱。相反,在一个人治文化或受人治思想流毒较深的国度里,由于文化教育水平低,公民的法纪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种种弊病必然滋生,以法治税难以实现。

人的文化素质、素养的形成,虽然有多种渠道和方法,但最主要、最基本的莫过于灌输和熏陶。灌输,就是有意识地实施教育;熏陶,就是使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渗透和感染。这两种方式都很重要,但熏陶所波及的范围显然更广泛,所产生的影响显然更巨大。因为熏陶是借用教育者高尚的内在品质,通过日常生活给人以不知不觉的影响,而使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文化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整个民族文化素质提高,全社会文明意识、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强化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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