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6年 第11期 论坛

适度分权:我国地方税立法权限的选择与界定

作者: 周平川 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地方税立法权是地方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合理划分税权是完善地方税制体系不可回避的高层次问题。由于我国现行分税制在税权方面实行中央高度集中,使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税权错位,两年来,在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以税收立法权限方面,各地呼声较高。本文认为,实行“适度分权”,即中央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是划分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理性选择。

一、“适度分权”的必要性

第一,“适度分权”是国际上分税制的一大趋向。国际上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各有特色,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模式,即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型”,由中央集中税权,地方拥有很小的权限;以美国为代表的“地方分权型”,其主要特点是税权比较分散,中央、地方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以德国为代表的“适度分权型”,其特征是:中央税、共享税和一些大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也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但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国家,都在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寻求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的最佳结合点:即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一方面,都把维护税法的统一放在首位,大都有关于地方(州)立法不得与中央(联邦)立法相抵触的规定。即使是实行地方分权型的国家,如美国和一些拉美国家都以宪法作为划分税收立法权限的基本依据和准财,以此规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另一方面,都适当照顾地方利益,法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型”最典型的国家,也赋予地方开征必要捐税的权力和规定地方税税率减免的权力;日本实行财政集权制,地方税的比重不大,但在税权方面,地方对消费税、财产税也拥有一定的权限。有关资料表明,从90年代起,东欧各国也逐步下放地方税税权,实行中央地方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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