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2期 业务技术

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解

作者: 纪宣斌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增设明细科目和两个专栏与原会计处理的比较

新税制实施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下又设置了五个专栏:借方的“进项税额”、“已交税金”两个专栏,贷方的“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三个专栏。月末其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多交增值税额,贷方余额反映欠交增值税额。表面看,余额反映的数据是合理的,其实,并不能体现出企业应交、已交、欠交、超交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情况。比如:某企业全年1—10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其贷方余额反映出的是欠缴增值税额。而在11—12月进项大于销项,当期无应交税额。与10月末的贷方余额相抵减后,其“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贷方所反映的余额,既不是未抵扣进项税额,又不是欠交的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数字也不相符。因此,不便于增值税的管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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