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9日 财税字[199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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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2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 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 其所得税应一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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