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3期 研究与探讨

税务代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 樊荣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及税收管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税务代理也成了税收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的必然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税务代理已在全国部分城市实行。实践证明,推行税务代理对强化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关系、促进税务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税务代理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加以规范,以便为全面推行税务代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关于税务代理的机构设置日本是实行税务代理制比较成功的国家。日本在其《税理士法》中对税务代理机构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以法律为依据开展工作的法人社团组织。对于机构设置规定为:税理士必须建立事务所,该所独立于税务局之外,不接受税务局的领导与管辖。我国根据国外税务代理的成功经验,在《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也对税务代理机构及机构设置分别做了界定,即: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或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机构设置上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以成立负有限责任的社会法人实体。国际惯例与我国有关规定表明:税务代理的机构设置必须独立于税务机关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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