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1996年1月19日 国税函[199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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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海油气销售公司等企业使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百万元以上销售额业务的请示》(津国税征[1995]73号)收悉,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的中海油气销售公司、中海油气销售渤海公司和中海油气销售锦西公司三户企业如何开具百万元以上电脑专用发票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新税制实施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销售的油、气比照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税收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规定执行5%的征收率,其税额是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其发票“金额栏”是按价税合计数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的,因此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其销售额、征收率和税额三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计算关系,目前尚无法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销售,我局同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的这三户企业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计算机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其开具的未加防伪密码的百万元以上电脑票,购货单位(名称附后)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准予折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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