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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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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