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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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0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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