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6期 建立完善“四个体系” 把税收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建立完善“四个体系” 把税收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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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税收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要建立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执法监督检查体系、税收法律服务体系和税收法律保护体系。税务机关要做到依法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纳税人要做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切与税收有关的社会行为都要纳入法制轨道。”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张相海在3月26日至28日于北京召开的全国税收法制工作会议上指出的,他并对四个体系作了深入阐述。他说:

税收法律体系就是要在新税制基础上逐步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体,其他各个单行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和不同法律级次相配套的完整的税收法律制度,使各项税收活动做到有法可依。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税收立法工作。税收立法工作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包括各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及其相关活动。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立法机关、政府、司法及其他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为确定税收法律关系所进行或参与的抽象行为都是重要的税收立法活动。参与税收立法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要认真制定和完善立法的有关制度,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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