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2日 国税发[199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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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仍继续按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14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东北电力集团、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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