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7期
讲座
农业税收讲座
第二讲 农业特产税
上一篇 下一篇农业特产税是依据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部分。但从课税的目的和税制来看,又有其自身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与农业税有较大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198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农林特产收入开始单独收农业税。1989年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做了统一规定,并要求各级政府全面组织征收。为了解决农林特产税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的问题, 199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适当降低税率,使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趋于一致。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农产品与原农林特产税归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