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8期
研究与探讨
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几点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问题。土地增值税酝酿于房地产热之际,开征目的,一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有效地利用税收杠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二是规范国家参与因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发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起不到的特殊调节作用。因此,重调节、轻收入是当时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在土地增值税出台后被淡化了,特别是土地增值税出台正值我国房地产业处于不甚景气时期,交易萎缩、盈利水平低,大部分纳税人达不到纳税标准,与开征前的种种预测大相径庭,一些部门(包括一些税务部门)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认为税源少收入小,费用大,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