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9期 加强征管是完善税制的根本保障

加强征管是完善税制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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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完善税制与加强征管的关系,是新时期治税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历史时期确定的取得收入的法律依据和准则,是税收征管的前提;税收征管则是税制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手段和保障。实践证明,没有有效的征收管理,再完善的税制也无法发挥其作用。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收征管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征管措施不力、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人员素质不高等已经并在继续程度不同地影响着新税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已经成为我们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要确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这个征管模式最主要的内容,一是要为纳税人创造自行申报的条件;二是要有监控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手段和措施。解决第一个问题,很重要的一条是靠税务机关优质而又便捷的服务,使得每一个纳税人都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自己的纳税义务以及怎样履行其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过去税务专管员“一人进户,各税统管”的非规范服务的模式,实行相对集中的、规范的、公开的系列化服务。在城市和城镇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在农村建立中心税务所并辅以若干定期定点征收方式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解决第二个问题,要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以及所有涉税信息及时的、最大限度的掌握监控,并在对大量监控信息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稽查”。“重点稽查”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即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是重点,同时在具体方法上采取重点稽查的方式,这两大问题的解决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税收征管步入良性循环的过程——税务机关的服务越好,纳税人能够自行申报的面就越广,税务机关实施监控和稽查就越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而税务机关监控和稽查的针对性越强,力度越大,处罚越严,纳税人主动申报的就会越多,申报的真实性就会越高,反过来对税务机关服务的需求就越大,要求就越高,进而又会推动税务机关管理服务和监控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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