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0期 对非规范纳税户的应税行为也应加强管理侯小方 胡淼

对非规范纳税户的应税行为也应加强管理

作者: 侯小方 胡淼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在对区内非规范纳税户(指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而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进行纳税清查中发现,近年来,有不少单位或主管部门及个人利用自有闲置房屋出租给下属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而未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一)没有固定的纳税关系。由于出租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属于非规范纳税户,因而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也未列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范围。

(二)税收宣传不到位,纳税意识薄弱。许多单位和个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后,不知道要纳税;有的虽然明知应纳税也不主动申报缴纳,只有查到头上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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