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1期 国务院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国务院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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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决定1996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通知决定,大检查从今年11月份开始、1997年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5年发生但未纠正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这次大检查的重点是:(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单位;(二)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三)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五)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检查内容主要是:(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擅自把应交中央财政的税款和其他收入,缴入地方财政的混库行为;(三)采取非法印制、伪造、虚开、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买倒卖发票等手段。偷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工商税收的行为;(四)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行为;(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六)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七)居民生活必需品、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价格执行中的乱涨价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价的行为;(八)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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