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1期 应禁止复印一般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副本证件曹星河

应禁止复印一般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副本证件

作者: 曹星河 上一篇 下一篇

实施新税制以来,由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户可以凭借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而索取专用发票的主要依据则是出示由税务机关核发,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证件,因此,此类副本在开具专用发票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税务登记证的严肃性。但由于多种原因,一些纳税人为了携带外出的方便,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或缩印成名片大小的规格随身携带,这样容易造成税务登记证的不真实和不严肃,同时也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易给国家造成损失。为维护税务登记证的严肃性,建议规定: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出示税务登记证原件,否则,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规定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证件,不得擅自复印或缩印,所有纳税人不得凭复印件或缩印件,开具专用发票。并坚持对原件“验明证身”。这样才能保证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真实性、税务登记证的严肃性,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防止产生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