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 财税字[1996]30号

上一篇 下一篇

海关总署:

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一)。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对军队(含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

>>阅读全文